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商会章程;
(二)确定本商会宗旨、目标;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选本商会名誉会长和聘请顾问;
(六)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留任。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名单,交会长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包括:
(一)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本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补贴;
(三)其他为会员利益及执行本商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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